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做好2018年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做好2018年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1-30 16:16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8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大项目方面)中央本级项目的通知》(财办文〔2017〕50号)要求,2018年专项资金继续重点用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宣传文化部门确定的重大项目。其中,中央宣传部牵头负责“支持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项目、“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中的“报刊台网媒体建设”项目、“推动影视产业发展”中的“重点影视项目”三类项目的征集、遴选工作。
关于做好2018年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为做好2018年中央本级专项资金重大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内容
(一)“支持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项目。主要采取项目补助方式,围绕贯彻落实《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重点支持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优秀项目。具体申报要求见附件1。
(二)“报刊台网媒体建设”项目。主要采取项目补助方式,围绕贯彻落实《关于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尽快从相“加”迈向相“融”。重点支持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重点新闻网站开展的移动传播渠道、融媒体采编发平台和数据中心建设项目。具体申报要求见附件2。
(三)“重点影视”项目。主要采取项目补助方式,用于支持重点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动画片、传播平台等影视项目。具体申报要求见附件3。
二、申报要求
1. 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应为在中国境内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业。企业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具有一定规模实力,具有一定文化产业项目运作经验的企业,无违法违规记录,不存在重大法律纠纷。
2. 申报时间。各单位要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抓紧组织申报工作,于2017年12月4日上午11时前完成项目申报,逾期申报不予受理。
3. 申报程序。2017年12月4日上午11时前,中央各预算主管部门对所属项目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形成专项资金申请文件(绩效目标申报表作为附件),以部函同时报送中央宣传部和财政部。项目申报文本直接报送中央宣传部。
4. 工作要求。
同一项目不得多头申报,不得与其他渠道来源财政资金重复申报,以前年度已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各部门要将项目申报与以前年度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工作结合起来。对没有完成规划建设、达到预期效果的项目,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规使用资金情况的申报单位,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在当年及今后一定年限的专项资金申报中限制或取消其申报资格。
请各部门高度重视项目申报工作,严格审核把关,确保项目申报质量。
附:
1.2018年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项目申报指南;
2.2018年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报刊台网媒体融合项目申报指南;
3.2018年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影视项目申报指南;
4.2018年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大项目申请书;
5.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
中央宣传部办公厅
2017年11月29日